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度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
4.由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
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
6.當批次充電站(樁)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書;
7.當批次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辦理證明文件;
8.具備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當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
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書;
10.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1.區級審核。各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現場核實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合區財政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2.市級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實。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充電設施信息,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充電設施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四、補貼資金下達和撥付
(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組織預算執行和申報轉移支付。
(二)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牽頭開展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按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結果督促各區(新區)有關部門改進資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控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監質函〔2019〕531號)等規章和文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驗車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對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型目錄內參數值不一致的;對由于產品質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的,按型號暫緩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
(二)加快完善信息監測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測平臺,加快建設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接收來自車輛生產企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新能源整車運行安全狀態、行駛里程和充電量,整車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等信息,動態掌握車輛運營和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其他
(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新能源車輛、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以及按專項計提回收處理資金的動力蓄電池。申報主體原則上須在達到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二)本細則實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參照本細則規定辦理其申請、審核及撥付手續。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申報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流程,并按程序報送市政府同意后發布調整后的規定。
(四)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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