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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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確認了對新能源汽車繼續免征購置稅的政策。《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公告》還規定了以下車輛也可免征購置稅,包括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等均可免征購置稅; 《公告》還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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