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境保護
(十一)石墨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控制污染物總量,實現達標排放。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原料轉運、破碎、粉磨、干燥等重點煙、粉塵產生工序,應配備抑塵和除塵設施。煙氣、含塵氣體等廢氣經處理后,應符合《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要求。
(十三)應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等相關標準要求。
(十四)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廢水治理設施,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十五)尾礦、廢石等固體廢棄物應有專用貯存、處置場所,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十六)石墨項目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 16423》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依法依規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七)石墨項目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按規定建設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八)石墨項目尾礦庫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十九)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1)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完善職業危害防治設施,按照標準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十)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管理
(二十一)企業自愿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石墨企業和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規范公告管理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促進要素資源向符合規范條件的石墨企業和生產線集中。
(二十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公告的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協會和中介機構應積極開展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
(二十三)加強石墨行業規范管理與戰略性資源保護工作的銜接,促進石墨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八、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石墨生產企業。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石墨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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