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就《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制定發布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目標。到 2025 年底,規范回收率要達到 60%以上,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回收目標。

意見稿要求,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通過自行回收、與社會回收利用企業合作等方式,承擔完成回收目標的責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組成聯合體完成回收目標責任。
意見稿明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電池組裝時在電解液密封后加裝防拆標識,進口企業在電池密封位置加裝防拆標識。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按危險廢物管理。
以下為意見稿原文:
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 號)以及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為規范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行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控制環境污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指鉛蓄電池,包括作為啟動電池、動力電池、工業電池等用途的各類鉛蓄電池。
第三條 (管理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鉛蓄電池回收利用協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設計及監督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鉛蓄電池生產和資源化利用企業的規范和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鉛蓄電池生產、回收、利用和處置環節的環境管理,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標準、標識制定及市場監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條 (回收目標)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制定發布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目標。到 2025 年底,規范回收率要達到 60%以上,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回收目標。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通過自行回收、與社會回收利用企業合作等方式,承擔完成回收目標的責任,每年于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組成聯合體完成回收目標責任。
生產企業回收率=(當年廢舊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國內銷售量加權平均值×100%。
進口企業回收率=(當年廢舊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進口量加權平均值×100%。
新設立的生產企業次年起承擔回收目標責任,生產和進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國內銷售量(進口量)為基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殘次品、庫存等未進入消費系統的材料和產品不計入年度回收率計算范圍。
第五條 (統一編碼)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制度,編碼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在鉛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產品編碼,產品編碼應在鉛蓄電池產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損毀,清晰可讀取。
對實施統一編碼前的市場存量電池,由回收網點在回收時統一加貼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回收編碼。
第六條 (臺賬制度)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廢舊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臺賬的標準樣式,由鉛蓄電池回收利用部際協作機制組織制定發布。
第七條 (信息管理)建立“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式,記錄電子臺賬信息,并于每季度前 15 日內將上季度臺賬信息上傳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第三方核查)國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提交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進行核查,核查結果納入企業信用系統。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獨立、公正、科學開展核查工作,對核查過程和核查結果承擔責任;核查結果在網上公示 10 個工作日,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信用采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回收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部委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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