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智能制造 (一)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 (二)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積極建設企業

四、智能制造

(一)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

(二)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積極建設企業資源計劃(ERP)、制造執行系統(MES)、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供應商關系管理(SRM)、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統(PLM)、倉庫管理系統(WMS)、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等信息化系統,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

(三)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等貫穿于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

(四)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五、綠色制造

(一)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通過評估驗收,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污染物產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Ⅰ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Ⅱ級基準值要求。

(二)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促進供應鏈中的利益相關方遵守行業標準與規范,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產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絡體系。

(三)鼓勵企業參照光伏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綠色工廠,生產綠色設計產品。參與光伏行業綠色制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并開展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評價工作。

六、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三)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59)相關要求。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四)鼓勵企業通過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跡認證。

七、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逆變器生產企業應配備高低溫試驗箱、電網模擬器、高低電壓穿越數據分析設備等關鍵檢測設備。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鼓勵企業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功率質保期不低于25年,工藝及材料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業應參與太陽能光伏領域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鼓勵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八、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九、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范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托方也應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未滿足規范條件要求的,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職業病防治、信貸授信、應用扶持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

(四)光伏制造企業自愿提出申請,對照規范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的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制造企業需按相關要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和月度生產經營情況。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5.未按要求上報生產經營情況;

6.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7.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8.企業自愿申請退出規范條件公告名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六)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十、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范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錠、硅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涉及的部分工藝技術指標,因技術快速發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形式發布。

(四)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月×日起實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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