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作為汽車消費者,這些新的變化也將保護自身權益,讓汽車消費變得更加安心。

眾泰汽車

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新《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其中,對于汽車銷售加價、提供三包憑證、明示配件來源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作為汽車消費者,這些新的變化也將保護自身權益,讓汽車消費變得更加安心。

經銷商不得加價售車 提車時必須交付合格證

在即將實施的新《辦法》中,第十條明確說明:“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p>

新《辦法》對于在經銷商向消費者交付新車時,所應一并交付的材料也進行了規定。包括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等都必須同時交付。

新《辦法》的推出,讓此前存在于汽車銷售中的不規范行為得到糾正。當經銷商在銷售汽車時,如果對整車售價進行私自的加價行為,將屬于違規。同時,部分經銷商不能按時交付出廠合格證,導致消費者新車無法上牌的情況也有望杜絕。

除上述兩點外,新《辦法》還規定,經銷商對消費者提供的配件必須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今后,當消費者在汽車進行修理、保養中遇到配件來源不明確的現象時,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經銷商單一品牌授權限制被打破

新《辦法》除了對經銷商銷售環節進行細致規定外,還對供應商(如汽車主機廠、進口汽車銷售公司)等做出明確規定。

新《辦法》中提出:對于供應商,今后將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也就是說,今后經銷商可經營多個品牌授權的汽車產品,而不會被強制僅銷售某一個品牌的車型。

新《辦法》還規定,供應商不得規定經銷商的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以及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今后,在沒有實際訂單的情況下,供應商強制想經銷商搭售、捆綁熱銷與滯銷車型行為將屬于違規。

由上述新《辦法》中的內容可見,本次出臺的新規定不但保護了消費者購車的權益,也保護了經銷商經的權益,規范了汽車銷售市場的秩序。新《辦法》也對實施后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明確說明,一旦發現違規,將由相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與處罰。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7年第1號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 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范

第九條 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并如實開具銷售 發票。

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并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 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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