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領跑者”計劃將引領國內光伏市場發展
在當前西北部局部地區限電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結合大同市“領跑者”計劃實踐,未來“領跑者”基地建設將會得到更大發展。一是能夠有效拉動高效產品市場需求,有利于推動企業技術升級和產品質量提升,促進我國光伏產業轉型升級;二是通過市場化機制決定光伏電站規模分配,有利于解決過去散、小、亂的電站指標發放;三是“領跑者”基地政府充當保姆角色,提供統一公共基礎設施代建、備案規劃統一打捆服務等,有利于業主降低投資成本。根據媒體披露信息,明年將有大同、包頭、濟寧和陽泉等多個GW級“領跑者”基地實施,但據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統計,目前我國達到“領跑者”計劃要求的產品產能較低,遠未能滿足市場需求,亟待加速對生產設備進行升級或新技術產業化,提升先進生產線產能和提高產品質量。
(三)光伏補貼不能及時發放成為制約市場發展的瓶頸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存在巨大缺口,補貼拖欠較為嚴重。光伏上網電價補貼主要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2015年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額度為1.5分/千瓦時(現在已調整到1.9分/千瓦時),2015年征收額約為500億元,其中用于光伏部分預計僅能滿足2013年9月之前納入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項目資金需求,2013年9月之后并網的項目基本上沒拿到補貼,預計到2015年底,這部分資金缺口高達數百億。另一方面,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程序過于繁瑣,補貼發放不及時。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由地方財政、價格和能源部門初審后,再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三家審批,再由中央財政撥付至地方財政,繼而或直接發放至發電企業或由電網企業代付,導致資金調配周期過長。這導致發電企業資金流轉不暢、財務成本增加,產業鏈出現發電企業、制造企業、零部件企業間的三角債現象,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正常經營和經濟效益。
(四)光伏電站用地政策不合理、稅賦不規范加大企業負擔
一是土地政策不合理,嚴重限制了光伏應用市場發展。2015年9月份,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出臺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更是對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由于我國中東部地區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農用地”或“建設用地”,光伏電站建設基本上是以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形式發展,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但此文則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占地全部按建設用地管理,一方面增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用地指標及規劃等問題無法安排光伏電站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對光伏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起到阻礙而非促進作用,有違該文初衷。二是光伏電站的土地稅賦征收不規范、企業稅負過重且操作不透明不公開。在全國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開始對已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征收耕地占用稅及土地使用稅訴求,并且征收方式、稅額標準不規范、差異明顯、可調整空間過大,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無力承擔此部分土地稅負形成的巨大投資成本,造成投資收益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嚴重影響電站投資及整個光伏產業發展積極性。
(五)電網通道建設滯后、限電形勢嚴峻影響光伏電站建設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電網建設規劃的統籌銜接出現問題,由于區域電網結構限制及外送通道建設滯后,光伏電站集中開發地區面臨的限電形勢愈發嚴峻,導致資源豐富地區的優勢難以實現。同時,很多地區尚未建立完善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的電力運行機制,仍然采取平均分配的發電量年度計劃安排電力調度運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購要求得不到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被限制出力的現象十分嚴重。如果光伏電站建設與配套電網規劃脫節的問題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難以執行,項目層面的規劃將難以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宏偉目標可能失守。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宣傳交流,創新金融扶持手段
多渠道向公眾宣傳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尤其媒體和金融機構等,加深外界對光伏產業發展階段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認識和了解,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扶優扶強。一是支持金融機構通過債轉股或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企業債務負擔過重問題;二是鼓勵金融機構之間加強合作,成立封閉式融資資金,對骨干企業進行訂單融資支持,避免骨干企業資金鏈枯竭帶來的風險;三是鼓勵金融機構與海外上市企業合作,支持企業從國外退市回歸A股,監管部門提供綠色通道,縮短再上市手續和流程;四是繼續推進降低光伏企業融資成本,通過重點企業名錄或訂單貸款等方式,實行差別化的低成本融資政策。
(二)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財政資金為引導,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市場化運作。鼓勵和吸引五大發電集團、電網公司、光伏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基金出資,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業發展,推動兼并重組,規范企業運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發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別投資于光伏電站建設和制造業環節,通過電站環節的穩定收益補償光伏制造業環節的風險。制造環節主要支持光伏企業技術創新和支持光伏企業“走出去”,優化光伏制造業全球布局。
(三)引導全球布局,落實完善補貼政策
一是妥善解決國外貿易壁壘,鼓勵企業抱團到國外成本洼地或市場潛力大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建廠,優化產能全球布局。二是盡快解決光伏補貼資金發放問題,盡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標準,解決補貼資金缺口問題,落實馬凱副總理在無錫光伏座談會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補貼即由電網公司代為墊付,年度終了再由財政等部門與電網公司進行審核、核算等,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三是完善光伏補貼政策,促進技術進步,對效率低于一定標準的組件不給補貼或少給補貼,同時,鼓勵在“領跑者”計劃中限定高效組件價格區間,確保高效組件市場占有率和利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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