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場環境:優化消費環境,完善政企溝通
首先,在營造我國放心消費環境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隨著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深入貫徹落實,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的持續推進,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會加快實現,而消費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會更加凸顯。消費離不開消費者,離不開敢于消費、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位和作用,應得到社會各界的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因此,認真研究消費矛盾和問題,解決好眾多消費者的個體訴求,是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首要問題。但在當前,我國消費環境依然面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消費矛盾影響政府公信力、社會穩定和改革發展大局。如今我們處在一個消費勃興的時代,消費動力強勁,新的消費形態不斷涌現,消費方式日新月異,應接不暇。與此同時,消費陷阱、消費欺詐、消費問題、消費矛盾、消費糾紛也層出不窮,花樣翻新,這已是活生生的社會現實。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轉型發展,以及工業化、信息化帶來的變化和影響,社會矛盾集中爆發,其中很多都是由消費矛盾引發的,或者社會矛盾中交織著消費矛盾,消費矛盾背后是社會矛盾。
第二,一些地方對消費維權工作重視不夠,消費維權力量不足。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主要有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和社會保護三個層面的制度設計。但由于耗時長、程序復雜、維權成本較高,消費者普遍望而卻步。日常消費訴求的解決,主要集中在以工商為主的行政機關和以各級消協為主的社會組織,工商12315和消協組織,事實上成為解決消費訴求的主渠道。消協是工商局管轄的事業單位,兩家實際上是一家。由于人員編制、機構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縣級基層工商局,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與消協組織完全合一,分不清彼此。人員也嚴重不足,越是基層越是如此。僅有的人力物力,除了用于日常商品質量抽檢、專項整治、查案等工作外,用于調解糾紛、解決消費訴求的時間少之又少。一些基層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口頭重視,材料里面重視,實際不重視;315等特定節點重視,平時不重視;發生群體性事件時重視,平安無事時不重視。特別是遇到編制、經費等關鍵問題上,消費維權很難推進。
第三,消協組織存在“三重三輕”問題,不利于解決消費者訴求。“三重”是“重”消費教育、“重”事前維權、“重”開展活動;“三輕”是指“輕”投訴解決、“輕”事后維權、“輕”服務消費者。消費維權領域存在形式主義、盲目與國際接軌、脫離中國實際等偏差,是造成上述問題較普遍存在,客觀上淡化了對消費者訴求處理的思想根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已開展30多年,發展初期處理投訴是第一位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人不斷強調消費教育和消費引導的重要性,要求事后維權變為事前教育、警示,認為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都是如此,我國已經進入了這個階段。后果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消費維權組織都“抓大放小”,甚至干脆將消費投訴推向企業自行和解。同時,以投訴處理規范化為理由,設置高門檻和復雜程序,把大量投訴擋在門檻之外。甚至認為通過網上、新媒體反映的訴求不是投訴,不予受理。還有一些地方,將解決消費者訴求當成“小事”、“麻煩事”。消協組織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消費教育、消費引導上面,熱衷于開展各種活動,炒作各種“高大上”的維權話題,陷入自娛自樂的形式主義怪圈,與消費者對解決訴求的迫切需求嚴重背離。
對此,劉漢元委員認為,片面強調消費教育、忽視對消費者訴求的解決,脫離了中國當前發展實際。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我國還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事實上,我國市場經濟還處在不斷發育完善階段,發展很不平衡,離成熟的市場經濟還有很大的差距。現階段消費維權的主要任務,還是認真處理消費者訴求,是消費教育引導和處理消費糾紛,事前教育和事后維權并重,各級政府應將消費維權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劉漢元委員提出兩點建議。第一,建立和完善消費維權架構及機制。從我國實際出發,客觀、正確地分析、估計、研判我國消費維權現狀,樹立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以便捷、高效解決消費者訴求為核心的消費維權架構和運行、考核機制。第二,落實和加強消費維權職能,鼓勵和引導消費維權意識。各級政府應該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落到實處,要讓各級消費維權組織(包括工商、消協)健全、完善起來,消費維權職能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避免出現“上熱下冷、上實下虛、上進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層消費維權工作尤其不能出現缺位狀態。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放開消費維權社會組織的登記,鼓勵社會各界創辦消費維權組織,形成與現有消費維權組織良性競爭的局面。同時,進一步鼓勵、引導經營者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形成對消費訴求的正確認識,主動化解消費矛盾,實現與消費者、消費維權組織、消費媒體的良性互動。
其次,在完善我國政企溝通機制方面,劉漢元委員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國中小企業受到融資、人才、技術、風險防范等難題的制約。促進企業與政府之間溝通,幫助中小企業發展已經成為一項重要工作。
因此,劉漢元委員針對性的提出兩點建議:第一,以全國工商聯為主體,牽頭協調相談制度。我國是一個從計劃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從政府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到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存在著大量的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協調工作,需要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匯集企業的意見,并與國家行政部門及地方主管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目前,在管理體制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負責綜合性的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工作,并對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補貼;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對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進行負責;農業部鄉鎮企業局負責對鄉鎮企業進行管理等。但條塊分割太細,相互職責界定不明,尤其是涉及到諸多需要跨部門、跨體系的協調事項,協調難度隨之加大,甚至導致處理滯后或無法處理的現象出現。因此,我國應有一個總的牽頭主體,便于整合各方資源和集中協調推進。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是我國工商業界的人民團體,涵蓋了全國各級工商聯的全國性組織,無論自身優勢、職責、定位和渠道,都應是最佳選擇,建議由全國工商聯牽頭,并作為我國中小企業對接各部委相關工作協調的統籌機構,并承擔起全國中小企業協調任務,落實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同時明確協調內容,促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促進產學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信息問題、技術問題、融資問題、人才問題等等。
第二,完善相談制度的績效評價體系。目前,我國在政府工作的績效評價體系尚未完善,相談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并且很有可能因為行政人員對企業“吃拿卡要”而加重企業的負擔,使相談制度設立的初衷與結果南轅北轍。借鑒日本相談制度的成功經驗,就必須參考先進的績效評價方法:如平衡計分法,盡快建立各行業全方位、多角度的相談績效評價體系,務實推進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幫助企業化解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在新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在穩定經濟運行和社會就業、推動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對于中小企業的管理方面需要以企業為中心,通過提供適當和有效的公共平臺幫助企業獲得發展。對于我國來說,充分利用全國工商聯的獨特優勢和特殊職責,牽頭政企間溝通協調的重要任務十分必要,同時,政府要逐步通過簡政放權實現經濟轉型,政企之間的聯系更為紛繁,相談制度的設立意義將更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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