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商局源匯分局認為,南孚電池的虛假宣傳是多方位的,電視廣告只是虛假宣傳的一種方式,外包裝虛假宣傳、公司網頁虛假宣傳等證據確鑿,工商機關處罰事實清楚、法律準確,不怕接受法律的檢驗。
截至發稿時,法院還未對此案作出判決。對于案件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鏈接】10項虛假宣傳
漯河市工商局源匯分局調查認定,南孚公司存在以下10項虛假宣傳行為:
一是將依據電池國家標準GB/T8897.2生產的南孚LR6電池與在電池國標GB/T8897.2-2008中已經被刪除的電池型號R6C作對比,缺失比較宣傳的基礎。
二是將目前在市場上普遍存在大量銷售的南孚LR6、LR03堿性鋅錳電池與因屬于落后生產工藝,不符合行業發展趨勢及國家產業政策,于2005年已經停止生產2006年停止銷售的KK牌R6C、R03型碳性電池作對比比較,與國內市場中不存在的產品、消費者看不到的商品進行對比比較宣傳,具有片面性、歧義性、誤導性。
三是將內部材料、成分結構不同,化學原理(一種電池為堿性電解液,另一種電池為弱酸性電解液)不同,生產工藝不同,價格相差5倍甚至更多倍的堿性電池(5號及7號電池)與碳性電池(KK牌R6C、R6、R03)進行(一節更比六節強)對比比較宣傳,具有片面性、歧義性。
四是在南孚聚能環無汞堿性電池(LR61.5V)新包裝的外包裝上標注“南孚牌LR6電池與KK牌R6電池在電動玩具賽車上”使用時間對比示意圖,顯示使用時間對比比較結果為12:2關系,即6倍關系,而未明示KK牌R6電池的具體型號,并提供不出該對比結果的依據,該宣傳具有歧義性、誤導性。
五是“南孚LR6電池與KK電池在玩具上對比1:6”及在產品外包裝上標稱 “南孚牌LR6電池與KK牌R6C/ R6電池在玩具賽車上、南孚LR03電池與KK牌R03電池在MP3上使用時間對比”的宣傳具有夸大性、誤導性、歧義性、片面性。
六是在南孚LR6電池新舊包裝上印制以下宣傳內容:南孚LR6電池與KK牌R6C/ R6電池,(用較大字體印制)在電動玩具車上使用時間對比;(用較小字體印制)在電動玩具賽車上使用時間對比,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具有歧義性。
七是根據國家輕工業電池質量監督檢測中心2008年9月26日為南孚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國家輕工業電池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僅同意南孚公司使用“經國家輕工業電池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測……”,而南孚公司擅自宣稱“對比數據均經國家輕工業電池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權威論證",具有夸大性、欺騙性、誤導性。
八是在南孚牌LR6電池與KK牌R6C/ R6電池產品對比宣傳內容中,將比較對比對象同時稱為“KK牌R6電池”,實際對比對象是KK牌R6S電池,KK牌R6C電池,具有歧義性、誤導性、欺騙性。
九是明知其電池底部絕緣墊圈是按照電池國家標準 GB/T8897.2產品包裝標準 “電池包裝應恰當,應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和包裝設計,防止電池意外導電”規定生產設置的普通墊圈,且當事人于2002年6月26日根據其499128號專利摘要描述已明確知曉“帶墊圈的電池,絕緣材料墊圈可以避免正負極短路引發隱患”的情況下,自創、杜撰“聚能環”概念,在南孚LR6、LR03電池新舊外包裝上多處印制突出 “聚能環”字樣,并長期宣稱“南孚獨有的聚能環技術,全面提升電池的持久力,有效鎖住電池電量不流失,電力更持久,使用時間更長久”內容,將多個電池企業使用的普通塑料絕緣墊圈宣傳為“獨有技術、使電池電力更強勁、全面提升電池的持久力”卻提供不出相關依據或科學證實,該宣傳具有夸張性、虛假性、誤導性。
十是在南孚LR6、LR03電池外包裝上標注宣傳電池有效期為7年,其依據為當事人自設實驗室在特定的溫度(20±2℃)、濕度(45-75%)等特定條件下自行檢測方式下得到的檢測數據,并非第三方獨立檢測機構依據電池國家 標 準 GB/T8897.1-2003/IEC60086-1:2000 6.3放電檢驗條件檢測得到數據,該宣傳具有歧義性,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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