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低速電動汽車市場規模大,何不用低速電動汽車來“沖量”?對此,安全性和環保性是業內爭論的焦點,專家們也分為涇渭分明的兩派。
低速電動汽車的“準生證”應該怎么發?全國人大代表徐如俊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相關建議,他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美、日、歐等汽車工業發達國家,目前都允許生產和使用電動汽車產品,并在標準法規上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徐如俊建議,科學界定低速電動車的概念,將符合一定技術要求,如最高設計速度、續航里程、爬坡性能等的低速、短途、微型電動車統稱為“短途電動乘用車”或者“經濟型電動車”,明確相應的標準法規要求;設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在交通管理方面,在路權、車輛注冊登記、牌照管理、駕駛證管理、事故處理和保險等方面,對低速電動汽車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在標準法規方面,建議重點從安全性的角度,參照現行純電動乘用車標準體系,制定專門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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