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及《辦法》要求組織申報示范項目;中央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申報示范項目,并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工信部財政部聯合發文申報2014年工業清潔生產示范項目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申報2014年工業清潔生產示范項目的通知

工信廳聯節〔2014〕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促進清潔生產關鍵共性技術產業化應用,降低工業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推動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707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現就申報2014年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報范圍

支持以驗證清潔生產新技術成熟度、可靠性、先進性為目的的產業化應用示范項目,包括兩類:

(一)以源頭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為目標,支持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含安徽?。?、珠江三角洲地區,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新疆烏魯木齊城市群的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業企業實施共性、關鍵技術產業化應用示范。

(二)以源頭削減氨氮、化學需氧量及鉛、汞、鉻、鎘、砷為目標,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黃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輕工、紡織行業企業實施共性、關鍵技術產業化應用示范。

上述區域和流域涉及的具體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劃確定的為準。

二、資金支持方式

(一)根據《辦法》規定,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按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二)對財政資金支持的應用示范技術,在示范驗證成功、具備行業推廣條件時,國家擁有買斷優先權,其知識產權擁有方應優先采取將使用權轉讓給國家的推廣方式;在不具備國家買斷條件或國家放棄優先權時,可采取其他轉讓方式加以推廣應用。

三、項目申報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實施后原則上不新增產能。

(二)項目前期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項目整體(含子項)近三年內未得到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已申報其他渠道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四)固定資產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可適當放寬至2000萬元以上)。

(五)項目應具有中試驗收報告,已經開工在建或具備開工條件。

四、申報材料要求

(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文件,中央企業直接上報。文件內容主要包括申報項目基本情況說明、申報條件符合性審查意見、項目總投資額核定情況、對項目真實性及項目整體(含子項)近三年內未得到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承諾說明等,并附項目匯總表(格式詳見附件1)。

(二)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由具有乙級(含)以上咨詢資質的專業機構分項目編寫(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或中央企業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后出具的評審意見。

五、申報時間及方式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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