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意,將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作了如下調整說明:1、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2、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3、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5月23日,中機中心發布《關于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的調整說明》(以下簡稱《調整說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以下簡稱《(2016年本)的通知》)的要求,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意,將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有關項目核準文件作了如下調整說明:1、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2、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3、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調整說明》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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