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向各省下發了《關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有關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據發展條件選擇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納入今明兩年培育重點,同時,對于已有示范區,若今年9月底前未開工建設或年底建成規模低于2萬千瓦,將被取消示范區稱號。

能源局推分布式光伏發飆:示范區再怠工將被取消資格

國家能源局向各省下發了《關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有關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據發展條件選擇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納入今明兩年培育重點,同時,對于已有示范區,若今年9月底前未開工建設或年底建成規模低于2萬千瓦,將被取消示范區稱號。

另外,通知還對示范區應加強統籌協調、探索專業化的服務模式、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加快培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有關要求的通知》

國能新能[2014]410號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加快落實國務院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有關政策,決定在已有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工作基礎上培育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進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的推進力度。現將有關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據發展條件選擇示范區。各地根據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布局,結合已有國家示范區及本省(區、市)培育的重點示范區,選擇若干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納入今明兩年培育重點,編制重點培育示范區建設方案。各示范區在優先發展屋頂光伏同時,可就近開發就地消納的小型光伏電站(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35千伏,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

二、加強已有示范區的建設工作。請各相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認真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296號)要求,進一步推進已批復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對于2014年9月底前未開工建設,或年底建成規模低于2萬千瓦的示范區,取消其示范區稱號。

三、示范區應加強統籌協調。示范區應成立相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管理示范區屋頂資源,制定協調開發企業與電力用戶(建筑業主)關系的相關政策,明確光伏建筑標準規范,協調推動項目備案和電網接入手續,鼓勵統一開展項目建設運行維護和建筑管理。鼓勵將建筑光伏發電應用納入節能減排考核及獎懲制度,在已試行節能量交易和碳減排交易的地區,有關項目可參加交易活動。

四、探索專業化的服務模式。鼓勵示范區成立由園區管委會、投資方與電網企業共同參與管理的專業運維公司,統一負責轄區內所有分布式光伏項目的電費結算和建設服務。鼓勵示范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項目設計、施工、建設、管理及運營服務,推動形成專業化服務能力。

五、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在加快推進示范區建設中,重點開展商業模式、投融資模式創新。探索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域電力交易試點、適應新能源發展的發配電一體化智能配電網試點、金融模式創新試點等。國家能源局將加大上述示范區相關問題的協調支持力度。

請按照上述要求,加快培育若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可根據自身條件確立培育重點。各示范區應編制實施方案于9月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備案,按季度將進展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中國電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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