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參數、乘用車生產量等進行核查。
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負責對乘用車進口量進行核查。
質檢總局負責對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乘用車進口量等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接到舉報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按照職責給予通報,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乘用車企業進行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二)報送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報送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三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使本年度預期產生的正積分能夠抵償其尚未抵償的負積分。
第三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要求,納入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歸零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交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或者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新能源汽車積分未滿足要求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制造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隨車檢驗單的簽發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車企業依據本辦法規定提交的材料后,轉送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標準修訂的,按照修訂后的文本執行。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過”均含本數,“不滿”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doc
4.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doc
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是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達到1.94億輛,車用汽柴油占全國汽柴油消費70%以上。為了緩解能源與環境壓力,近年來,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出臺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支持政策,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借鑒美歐等國家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法規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汽車產業實際,亟需制定《辦法》,以規范和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研究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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