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深圳財政補貼標準按三種情況執行。

征求意見稿中顯示,能獲得補貼的新能源車須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此外,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而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對于具體補貼標準,根據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擬按以下三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相關規定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 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交通運輸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公布。
申請方式為,如果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向該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每年度原則上不得申請超過兩個批次。
此外,意見稿中還提到,在深圳市內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還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隨后,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發布《關于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2019、2020年廣州市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對新能源汽車分階段給予補貼:
一、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含),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中央財政購車補貼資金(以下統稱國家補貼)后,經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續駛里程及電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對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3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
二、2019年6月25日之后,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取得國家補貼后,經審核可獲得地方補貼標準為: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1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純電動公交車按照不超過國家補貼1:0.5的比例給予地方補貼,且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其他類型車輛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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