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報《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 3. 外

  1. 填報《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 商品極板生產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

  3. 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采購記錄、采購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規范條件》的極板生產企業采購商品極板;

  4. 拒絕接受抽查;

  5. 不再繼續符合《規范條件》要求;

  6. 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第十八條從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審核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實施。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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