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第二批創建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

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第二批創建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深入推進公交都市創建工作,經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和專家評審,部研究確定天津、保定、呼和浩特、沈陽、長春、上海、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南昌、青島、新鄉、株洲、廣州、柳州、海口、貴陽、蘭州、西寧、銀川共22個城市為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第二批創建城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創建實施方案。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第二批創建城市的指導,督促各創建城市對照公交都市創建要求和專家審查意見,進一步完善公交都市創建實施方案,并于2014年1月26日前,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批準實施。直轄市公交都市創建實施方案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部批準實施。

二、加大創建工作力度。部將從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建設、智能公交系統建設、快速公交運行監測系統建設、清潔能源公交車輛推廣應用等四個方面,對創建城市給予指導和支持。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對創建城市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指導創建城市加快建立完善推動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保障措施,督促完成創建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各創建城市要以城市人民政府為主體,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切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確保實現創建工作目標,全面提升城市公交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公交都市的創建成果。

三、加強對創建工作的動態監督。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創建城市創建工作的動態監督,督促創建城市定期總結創建工作情況及成效,編寫創建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部。直轄市創建工作年度報告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部。公交都市創建時間原則上為5年左右。創建城市的各項創建工作任務完成后,部將按照各城市公交都市創建目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授予“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稱號。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1月8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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