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國標雖需修訂但畢竟有其合理成分,而標準修訂必須從實際出發,才能得到社會各界廣泛認同,制定者需要勇氣、更需要智慧。例如在“設計時速”上我認為“能開快車”與“車能開快”不是“正相關”的,正如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先生指出的那樣:奔馳汽車設計時速可能是250公里,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那奔馳汽車在中國可不可以銷售?良好的行車秩序是由嚴格的交通管理保證的,因為“超速”的是人而不是車,將產品質量標準等同于交通管理標準是一種錯誤認識。當然,我們現在正在力推的“新國標修訂稿”已經加入“超速斷電”等技術要求,目的正是從產品規范上減少騎車人的違章概率。
最后我想通過《中國經濟周刊》表達的意見是:希望政府和社會精英階層對于電動自行車行業表現出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國家標準的修訂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從中國的民生出發,與時俱進、循序漸進,最終以“軟著陸兼容”模式實現電動自行車乃至人民群眾出行方式的升級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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