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突破現行“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的規定,對部分運行場景的飛行計劃申請與批復流程作出適當簡化。其中,微型無人機在禁止飛行空域外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計劃。

工信部:微型無人機在禁飛空域外飛行將無需申請

工信部網站1月26日發布公告,為實現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突破現行“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的規定,對部分運行場景的飛行計劃申請與批復流程作出適當簡化。其中,微型無人機在禁止飛行空域外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計劃。

工信部:微型無人機在禁飛空域外飛行將無需申請

一,關于擬制原則。擬制工作具體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安全為要。把確保飛行安全和重要目標安全作為立法工作考慮的重點,科學統籌管理與使用的關系,扭住產品質量、登記識別、人員資質、運行間隔等關鍵環節,降低安全風險。二是堅持創新發展。研究把握無人機運行特點規律,借鑒國際有益做法,著力在分級分類、空域劃設、計劃申請等管理措施上實現突破,促進產業及相關領域健康有序發展。三是堅持問題導向。以規范微型、輕型、小型等民用無人機運行及相關活動為重點,查找存在的矛盾問題,剖析癥結根源,研提措施辦法,起草條款內容。四是堅持管放結合。對不同安全風險的無人機明確不同管理辦法,放開無危害的微型無人機,適度放開較小危害的輕型無人機,簡化小型無人機管理流程,切實管好中型、大型無人機。五是堅持齊抓共管。依托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部際聯席工作機制,界定職能任務,明晰協同關系,努力形成軍地聯動、統一高效、責任落實、協調密切的常態管控格局。

二,關于管理對象。無人駕駛航空器通常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的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是當前管理工作的重難點,與模型航空器雖然在飛行高度、速度、機體重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處,但在構造、用途、操控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模型航空器在生產制造、銷售流通等環節通常無需特別要求,各國普遍將其賦予體育部門管理,我國長期以來也采取類似做法。為此,《征求意見稿》主要規范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管理,模型航空器管理規則授權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關于無人機分級分類。世界有關國家普遍對無人機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征求意見稿》考慮到無人機的安全威脅主要來自高度沖突、動能大小及活動范圍,在吸收各國現行分級分類管理方法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國情,將無人機分為兩級三類五型:兩級,按執行任務性質,將無人機分為國家和民用兩級;三類,按飛行管理方式,將民用無人機分為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管控類;五型,按飛行安全風險,以重量為主要指標,結合高度、速度、無線電發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標,將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

四,關于微型、輕型無人機分類數值。借鑒大多數國家對重量小于0.25千克無人機放開管理的做法,《征求意見稿》將開放類無人機空機重量上限定為0.25千克且設計性能滿足一定要求;吸收國內外碰撞試驗成果,結合國內大多數用于消費娛樂的無人機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的實際,《征求意見稿》將有條件開放類無人機空機重量確定為不超過4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且運行性能滿足一定條件。上述無人機分類數值界定,既充分考慮了當前用于消費娛樂的無人機飛行需求和安全風險,也有利于促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關于最大起飛重量和空機重量。“最大起飛重量”概念多使用于有人駕駛航空器,是適航管理工作監測認證的重要指標,很多國家在無人機立法時,直接沿用了這一概念。但由于小型、輕型無人機沒有適航要求,不一定能夠提供經過官方檢測的最大起飛重量數值。為易于管理,《征求意見稿》把“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作為輕型、小型、中型無人機的兩個重要分類條件。其中,輕型、中型無人機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小型無人機只需滿足其中一個條件。

六、關于飛行空域。《征求意見稿》針對各類無人機飛行活動對安全的影響程度,充分考慮國家無人機和微型、輕型、植保等民用無人機的特殊使用需求,以飛行安全高度為重要標準,明確了微型無人機禁止飛行空域和輕型、植保無人機適飛空域的劃設原則,規定了無人機隔離空域的申請條件,以及具備混合飛行的相關要求,基本滿足了各類無人機飛行空域需求。

七,關于飛行計劃申請與批復流程。《征求意見稿》突破現行“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的規定,對部分運行場景的飛行計劃申請與批復流程作出適當簡化。微型無人機在禁止飛行空域外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計劃;輕型、植保無人機在相應適飛空域內飛行,只需實時報送動態信息;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上方不超過飛行安全高度飛行,具備一定條件的小型無人機在輕型無人機適飛空域及上方不超過飛行安全高度的飛行,只需申請飛行計劃;國家無人機在飛行安全高度以下遂行作戰戰備、反恐維穩、搶險救災等飛行任務,可適當簡化飛行計劃審批流程。同時,將緊急任務飛行申請時限由現行“1小時前”調整為“30分鐘前”,為用戶提供方便。

八,關于植保無人機特殊政策。《征求意見稿》對符合條件的植保無人機給予了特殊政策,包括配置特許空域、免予計劃申請等。主要考慮:一是植保無人機出廠時即被限定了超低的飛行高度、有限的飛行距離、較慢的飛行速度,以及可靠的被監視和空域保持能力;二是植保無人機作業飛行,絕大多數飛行高度不超過真高30米,且作業區域均位于農田、牧場等人口稀少地帶;三是植保無人機作業可提高農林牧生產效率,正日益成為改善農村生產方式的有效手段。

九,關于輕型無人機適飛空域真高上限。輕型無人機以消費娛樂為主,將適飛空域真高上限確定為120米,主要考慮:一是航路和固定航線以600米為起始飛行高度層;二是有人駕駛航空器除因起降、特殊任務(作業)以及經批準的特殊航線飛行外,不得低于150米高度;三是統計數據表明,國內輕型無人機飛行低于120米高度的占比達90%以上;四是多數國家將類似無人機的飛行活動限定真高不超過120米。

附: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保障飛行管理工作順利高效開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轄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單位、個人和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軍民融合、管放結合、空地聯合,實施全生命周期設計、全類別覆蓋、全鏈條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及相關領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為要,降低飛行活動風險;堅持需求牽引,適應行業創新發展;堅持分類施策,統籌資源配置利用;堅持齊抓共管,形成嚴密管控格局。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機上沒有駕駛員進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遙控駕駛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遙控駕駛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統稱無人機。

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通過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部際聯席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單位各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模型航空器管理規則,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空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等單位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無人機系統

第八條 無人機分為國家無人機和民用無人機。民用無人機,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動的無人機;國家無人機,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動之外的無人機,包括用于執行軍事、海關、警察等飛行任務的無人機。

根據運行風險大小,民用無人機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設計性能同時滿足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的遙控駕駛航空器。

輕型無人機,是指同時滿足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的遙控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機。

小型無人機,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的無人機,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機。

中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千克不超過150千克,且空機重量超過15千克的無人機。

大型無人機,是指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的無人機。

第九條 無人機生產企業規范、產品制造標準、產品安全性,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中型、大型無人機,應當進行適航管理。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投放市場前,應當完成產品認證;投放市場后,發現存在缺陷的,其生產者、進口商應當依法實施召回。

第十條 銷售除微型無人機以外的民用無人機的單位、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并核實記錄購買單位、個人的相關信息,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備。

購買除微型無人機以外的民用無人機的單位、個人應當通過實名認證,配合做好相關信息核實。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機登記管理包括實名注冊登記、國籍登記。

除微型無人機以外的民用無人機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實名注冊登記,根據有關規則進行國籍登記。

登記管理相關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與軍民航空管、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共享。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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