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統籌考慮城市用油、用氣、新能源等公交車一定期限內購置及運營成本,調整現行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大對新能源公交車支持力度,及時研究制訂用氣公交車支持政策。
二是總量穩定,結構優化。在對城市公交行業補助總體規模穩定的前提下,通過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加大對新能源公交車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車的比較優勢,優化城市公交車輛產品結構。
三是分類實施,循序漸進。對現行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因稅費改革產生的補助(即2008年國務院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時,對因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后提高汽柴油消費稅形成的漲價給予的補助,以下簡稱費改稅補助)和成品油價格上漲產生的補助(以下簡稱漲價補助)區別對待。費改稅補助,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為基數予以保留。漲價補助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完成情況掛鉤,補助金額逐步減少。
四是績效考核,有獎有罰。對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情況進行考核,完成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給予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對未完成目標的,按照一定比例扣減本省(區、市)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
三、政策措施
(一)調整現行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1.現行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費改稅補助作為基數保留,不作調整。2015-2019年,費改稅補助數額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予以保留,暫不做調整。
2.現行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以2013年作基數,逐年調整。2015-2019年,現行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以2013年實際執行數作為基數逐步遞減,其中2015年減少15%、2016年減少30%、2017年減少40%、2018年減少50%、2019年減少60%,2020年以后根據城市公交車用能結構情況另行確定。
(二)漲價補助數額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掛鉤。2015-2019年,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中的漲價補助數額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掛鉤。其中,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其他省(區、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漲價補助按照政策調整后的標準全額撥付。未能達到上述推廣比例要求的,扣減當年應撥漲價補助數額的20%。新能源公交車推廣考核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另行制訂。
(三)調整后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地方統籌使用。調整后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由地方統籌用于城市公交車補助。各省(區、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城市公交車補助問題由地方政府通過增加財政補助、調整運價等方式予以解決,確保公交行業穩定。
(四)中央財政對完成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地區給予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
為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換燃油公交車步伐,2015-2019年期間中央財政對達到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的省份,對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年運營里程不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車以及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照其實際推廣數量給予運營補助。具體標準見附件。2020年以后再綜合考慮產業發展、成本變化及優惠電價等因素調整運營補助政策。
四、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
調整后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將采取年初預撥、年度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即:
1.在每年4月底前,中央財政將各省(區、市)當年應享受的全部費改稅補助資金和80%的漲價補助資金,提前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2015年度補助資金將在政策發布后一個月內撥付地方)。
2.剩余20%的漲價補助資金,在下一年度4月底前,對該省(區、市)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工作核查后,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進行撥付,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撥付。具體的申報、核查程序以及時間要求如下:
(1)由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力量,對本轄區城市公交企業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數量、新能源公交車實際推廣使用數量、新能源公交車行駛里程及車輛購置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并公示無異后,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
(2)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后,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新增及更換公交車數量、新能源公交車實際推廣數量、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等情況整理匯總,于每年2月底前,上報至交通運輸部,并抄送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交通運輸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區、市)公交車推廣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核定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和占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的比例,確定各省(區、市)是否完成相應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將審核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至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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