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結果,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撥付剩余20%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資金。
3.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補助資金(包括預撥資金和清算資金)后,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財政、交通運輸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及時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二)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
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助資金將采取存量部分年初撥付、增量部分年終清算的方式,即:
1.在每年4月底前,中央財政對以前年度(從2015年1月1日起)已購買并上牌,且在正常運行(年運營里程不得低于3萬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車,按照附件中確定的補助標準,將運營補助資金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與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預撥資金一并下達。
2.當年新投入運營的新能源公交車,中央財政將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向符合條件的省(區、市)撥付運營補助資金,與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清算資金一并下達;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撥付。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于補助實際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車的運營,不得挪作他用。
五、保障措施
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涉及城市公交企業和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實施新能源汽車替代燃油車是一個系統工程,各地區要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有關工作,確保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以省(區、市)為單位實施,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分工協作,共同督促地方政府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切實做好政策調整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牽頭負責政策制訂和調整、組織實施并具體負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護,督促企業加大新能源公交車生產供應和提高質量安全保障等。交通運輸部負責對各地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工作的考核、監督與指導。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調整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補助資金的申請和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公交企業,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并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對虛報瞞報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數量和推廣比例、擴大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做好政策宣傳。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企業做好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確保政策調整平穩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
(四)維護行業穩定。各省(區、市)要加強公交行業動態信息監控,及時掌握改革動態;要充分考慮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公眾承受能力和企業運營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價制度,消化補助政策調整給企業增加的運營成本,維護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五)做好政策銜接。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盡快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并將調整后的補助程序、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2009年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的《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8號)中關于城市公交的內容同時廢止。

電池網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