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應當按

第十二條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分開計算。

第十三條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的用于境內銷售的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核算。

第十四條在核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以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小于規定數值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應當依據《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的有關規定,按照其生產或者進口量的相應倍數計算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

第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少于2000輛,并且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的小規模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要求。

申報平均燃料消耗量寬松達標要求的小規模企業,應當提交其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性的證明材料。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規模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30%。

第三章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七條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八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實際值小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第十九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積分與其對應的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求和,計算得出積分總量(積分總量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第二十條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應當根據續駛里程、綜合能耗等指標確定(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在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內因續駛里程、綜合能耗等不同,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分開計算。

第二十二條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乘積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第二十三條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的核算,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對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四章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實際值、預期目標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

第二十六條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綜合工況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等(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和相關數據進行核查,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包括: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達標值,達標排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信息。

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的年度內抵償歸零。

第三十條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視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境內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其對應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使用的,應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結轉,結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包括該核算年度產生的和結轉至該核算年度的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計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計算。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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