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
第四十七條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
附件2: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附件3: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
附件4: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負積分抵償報告
附件5:積分轉讓/交易協議
附件6:信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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