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海網記者今日從海口市人大獲悉,為了做好《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海口市人大法工委現公布《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意見。市民可于10月26日前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意見、建議。
海口電動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全文公開10月26日前可提意見
電動車是海口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電動自行車在給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海口市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帶來巨大問題。電動自行車違章行駛現象突出,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海口市作為國際旅游島省會城市的形象。
2012年,海口市出臺了《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近三年的實施和日常管理,發現《辦法》存在確需修正和補充完善的地方:一是規范管理中存在漏洞;二是違法處理方式上操作性不強;三是與其他現行法規中的個別管理規定有沖突。目前,海口市正在開展“雙創”工作,為了加強和完善電動自行車的監督和管理,使電動自行車管理進入有序、規范、合理、合法的軌道,與國際旅游島中心城市的建設相適應,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今日將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關注該項立法的社會各界人士,請在2015年10月26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網站上提出。
地址:海口市長濱路海口行政中心9號樓
郵編:57013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68722157,68723499(傳真)
海口人大網站:http://spcsc.haikou.gov.cn
《草案》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與反映強烈的電動車“藍牌不藍”問題、電動車安全性能檢測、電動車總量控制、保障行駛安全、整治違法行為等方面作出調整。
《草案》新增電動車產品目錄退出機制上牌前車輛需經核查
原《辦法》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的《目錄》準入制度,但沒有規定退出機制,《辦法》修正后,第九條增加第二款增設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的《目錄》退出機制,確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可以及時退出《目錄》,從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管理。
海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牌、證也是審驗電動自行車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關鍵環節,《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關于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備數,數據全部吻合的,方可辦理牌、證。同時第十四條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驗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通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便于統一執法。
未定期查驗安全性能電動車將不能上路
鑒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存在的安全隱患,有必要定期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安全性能進行查驗,《辦法》增加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定期查驗制度,未經定期查驗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電動車管理或將實行報廢制度注冊需公開搖號半年五千個名額
海口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迅猛增長,城市道路建設無法跟上車輛增長速度,給城市管理和建設帶來難題,同時帶來大量交通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參照摩托車管理模式實行非機動車報廢制度,《辦法》增加第二十六條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報廢制度進行了規定。第十六條對電動自行車每年增長量予以控制,每半年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五千個允許注冊登記的名額,具體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海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駕駛電動車違章擬計入駕駛員個人誠信檔案
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整治,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以宣傳教育為主,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同時,將違法駕駛人的違法情況與個人誠信檔案建設結合起來。
1、《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后規定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進行現場法制宣傳教育。
2、《辦法》增加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違法駕駛人的違法記錄記入相應個人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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