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劃設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不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停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一定區域內通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應當采取召開論證會等方式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后決定。但臨時限制或者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道路右側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行駛。非機動車道、引導線內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應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引導線內。
禁止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六條在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下車推行橫過機動車道。
在行人和非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在非機動車道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服從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人行橫道路口外停車讓行。
第三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參加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四)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
(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飲酒后駕駛;
(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年齡不得超過16周歲,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裝配安全座椅。
(八)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必須戴安全頭盔;
(十) 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現場法制宣傳教育。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未取得行駛證和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處4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由質監、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車輛)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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